利用规约



会员规则

1.目的

株式会社 思文阁(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运营的本网站(https://sale-c.shibunkaku.com/)(以下简称「本网站」)得以正确顺利运转,客户可顺畅使用其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2.同意

客户使用本网站时,请仔细确认《本规则》及《思文阁大入札会规则》、《销售委托相关约定》。
客户使用本网站的,视为同意《本规则》及《思文阁大入札会规则》、《销售委托相关约定》的内容。

3.遵守规则

客户使用本网站时,应遵守《本规则》及《思文阁大入札会规则》、《销售委托相关约定》的内容。
一旦违反《本规则》及《思文阁大入札会规则》、《销售委托相关约定》的内容时,本公司可停止客户的交易、拒绝今后的使用等。

4.单独规定

使用本网站的各项服务时,有时会存在单独的规定。
此情形下,使用条件为同意各项单独规定。

5.会员账号及密码管理

  • 客户应自行负责管理本网站的会员账号及密码。
  • 客户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借、或与第三方共用会员账号及密码。
    会员账号及密码的组合与注册信息一致进行登录的,本公司视为注册该会员账号的客户本人的使用。
  • 因会员账号及密码被第三方使用导致的损失,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禁止事项

使用本网站时禁止从事下列各项行为:

  • 损害本公司、其他客户、其他第三方的权利、利益、名誉等;
  • 可能导致妨碍本网站的运营,阻碍提供服务的行为;
  • 并无真实购买意愿的竞买;
  • 冒充他人进行交易的,输入虚假信息的;
  • 违反法律法规的,违反公序良俗的;
  • 违反本公司规定的各项规则、规定的;
  • 本公司规定为不当的其他行为。

7.规则的修改

  • 本公司可适当修改《本规则》的内容。
  • 《本规则》的内容的修改通过在本网站上公示发生效力,之后使用本网站适用修改后的《本规则》的内容。

8.限制使用及取消注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不经事先通知,限制客户使用部分或全部本网站,或取消其会员注册:

  • 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 明确判定注册事项中存在虚假事实的;
  • 该会员作为支付方式登记的信用卡被停用的;
  • 存在不履行支付费用等债务的;
  • 对本公司的问询在一定期限内无回复的;
  • 自最后使用本网站起经过2年不使用的;
  • 本公司认为存在其他不当使用本网站的情形的。

9.著作权

  • 本网站上提供的全部信息及图像的著作权归属于本公司或信息提供者。

10.免责

  • 本公司可适当变更、停止本网站上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因此造成的客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对于本网站上无偿提供的信息内容,本公司不对其真伪、正确性、最新性、有用性、可靠性、合法性、未侵犯第三方权利等作出任何保证。
  • 对于因通讯线路或计算机等故障导致的系统中断、延迟、停止、数据消失、对数据的不当访问产生的损失及客户与本网站的服务相关产生的其他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因本公司的过失导致标示价格有误的,无论客户是否同意或是否认可,本公司可单方面撤销竞买。对此时客户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其他

  • 客户与本公司之间应适用日本法。
  • 客户与本公司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诚实努力解决,不得不进行诉讼(包括法院调解)的,以管辖本公司的总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思文阁大入札会规则

 

株式会社 思文阁(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本规则进行以思文阁大入札会的名义实施的美术品、古董品等的竞拍(投标)。向本公司「大入札会」送拍委托实施竞拍者、有意竞买送拍作品者或委托购买者、与本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者及其他全部关联方须遵守、承认本规则,并须依照本规则执行。

但与本公司之间另行达成协议的,本公司与达成协议者之间以该协议优先。

第1章 对象竞拍品等

第1条 〈对象竞拍品〉

1. 本公司接受通过了本公司认可的审查的物品(以下将该物品简称「送拍作品」)的竞拍委托,以本公司名义通过竞拍的方式销售、出售。送拍作品原则为美术品、古董品。

2. 送拍作品须依照本规则,接受本公司的审查,本公司可通过本公司的自由裁量拒绝接受竞拍委托。送拍作品位于日本国外,且该送拍作品为使用了象牙、犀牛角、珊瑚、龟甲或其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动植物的作品的,本公司拒绝接受该作品相关竞拍委托。

第2条 〈作品的状态〉

送拍作品因美术品、古董品等的特征决定几乎全部均为非新品的陈旧物品,通常以现有状态进行销售,有意竞买人须就送拍作品的状态(包括全部的瑕疵、缺陷)在第5条规定的展示会中承担送拍作品的查看、确认等调查义务,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作出全部判断参与竞买。本公司不对送拍作品的污垢、伤痕或其他损伤、瑕疵、缺陷等任何送拍作品的状态承担任何责任,不承担任何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担保责任。

第3条 〈目录〉

1. 为供有意竞买人参考,本公司的送拍作品制作目录并有偿分发。

2. 目录载有送拍作品的图像,其目的是为公示送拍作品的信息及形态,但并非正确表示送拍作品的色调、形态及其他详细状态,本公司不对目录中记载的图像与实物的区别承担任何责任。

3. 目录中记载的送拍作品的信息(作者名、标题名、材质、修复、签名、尺寸、制作年代、制作场所、鉴定、来历、文献等)为本公司尽到妥当的注意实施调查的结果,仅供有意竞买人参考,有意竞买人须对记载事项自行承担调查义务,在第5条规定的展示会中对送拍作品的查看、确认等自行承担责任及判断参与竞买。除第16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不对该记载事项的错误、与实物的区别等承担任何责任。

4. 为供有意竞买人作为参考,本公司在目录中以日元标记送拍作品的保留价。该保留价中不含本公司手续费、对手续费征收的消费税及其他相关各项费用,仅为本公司根据现时市场动向等判断的适当价格,通过竞拍显然存在超过该价格的可能性。但不会以低于第18条规定的保留价的价格销售。

第4条 〈目录记载的变更、撤回送拍〉

1. 目录中记载的信息可不经事先通知即作变更。该变更在竞拍会场以书面公告、口头、电子邮件、在本公司网站刊登或本公司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告知。该变更也仅供有意竞买人参考。作出变更的,视为以变更后的内容实施竞拍,但有意竞买人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依照第3条第3款对变更后的内容作出判断。

2. 本公司可自行判断不经事先通知即撤回目录中记载的送拍作品。该撤回在竞拍会场以书面公告、口头、电子邮件、在本公司网站刊登或本公司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告知。对被撤回的作品作出的出价,无论在撤回作出的前后均为无效。

第5条 〈展示会〉

1. 本公司在竞拍前召开展示会,将送拍作品向有意竞买人预展。

2. 本公司可要求有意参加展示会者提供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被要求提供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竞买人身份及信用的资料(以下简称「身份证等」)。
本公司可完全依照本公司的自由裁量,无需告知任何理由即拒绝其参加展示会。

3. 有意竞买人可在展示会对送拍作品进行查看、调查。但除本公司同意的情形外,不得以身体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接触送拍作品。有意竞买人须自行判断并承担责任确认送拍作品的状态(包括全部瑕疵、缺陷),参加竞买。

4. 展示会的日程原则上记载于目录内。但本公司可依照自由裁量变更展示会的日程,此情形下应通过书面公告、口头、电子邮件、在本公司网站刊登或本公司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告知,本公司不对变更承担任何责任。

第2章  竞买

第6条 〈竞拍方式〉

1. 竞拍为通过本条第3款规定的本公司指定的竞买表格实施竞买的方式进行。

2. 竞买通过展示会会场、向本公司指定的大入札会秘书处邮寄或传真、本公司网站设置的竞买登记专用表格的方式受理。不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竞买登记。竞买的受理适用第7条的各项规定。

3. 本公司指定的竞买登记表格为以下三种:

(1)在展示会场设置的《竞买登记表》

(2)目录内的《竞买登记表》

(3)本公司网站中设置的竞买登记专用表格

第7条 〈参与竞买〉

1. 有意竞买人须在第6条第3款规定的竞买登记表格中填写下列全部事项后,在本公司指定的时间内提交至展示会会场受理处,或发送、送交至本公司指定的大入札会秘书处。超过规定的截止时间的竞买登记表或缺少下列事项之一的均为无效:

 *有意竞买人姓名(为法人的,法人名称及代表人姓名)
 *住所
 *电话号码(可随时联系的号码)
 *目录送拍作品编号
 *应价金额
 *签名或打印签名及盖章

2. 不足保留价的竞买无效。

3. 本公司认为竞买人并无真实的成交意愿作出竞买的,可以取消该竞买。

4. 原则上不受理对开票后的流拍作品的低于保留价的买卖交涉。但委托人的意愿为同意低于保留价的买卖交涉的,可予以受理。

5. 不受理其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出售等的斡旋。

6. 竞买的受理以本公司指定的时间前送达本公司的为有效。对于因竞买登记表格的发送、送交时相关的邮寄事故、传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的纠纷及有意竞买人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 本公司受理竞买时可要求有意竞买人出示身份证等,可能根据出示的身份证等及其他信息实施信用调查,有意竞买人不出示身份证等的,以及本公司认为根据本公司实施的信用调查结论为不适宜作为竞买人的,可能导致无法参加竞买。

8. 本公司认为竞买人使用第三方的个人信息或虚假信息参加竞买的,可取消该竞买。

9. 本公司根据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格管理有意竞买人提交的信息,除用于发送本公司发行的目录等外,用于提供本公司的商品信息、各种介绍、分析购买层及今后的商品策划等目的,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0. 无论本规则作何种规定,有意竞买人知悉,成交作品为使用了象牙、犀牛角、珊瑚、龟甲或其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动植物的作品的,无法将该成交作品带出日本国外。

第3章  开票

第8条 〈开票〉

1. 开票的确定自截止日次日起开始,按各作品的最高应价成交。成交价决定后,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在本公司网站刊登的方式向买受人及竞买人报告,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在本公司网站刊登的方式向买受人交付付款通知及成交作品交付确认书。(非公开开票)

2. 存在多个最高应价的竞买时,以受理顺序在前的优先。通过邮寄、传真的竞买的受理时间以送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本公司网站设置的竞买登记专用表格的竞买受理时间以本公司服务器收到该竞买相关信息时为准。

第9条 〈购买价款〉

第9条 〈購入代金〉

买受人须向本公司支付的金额为成交价加上本公司的以下的手续费:成交价在100万日元以下的,相当于成交价的20%的金额以及对手续费征收的消费税的合计金额;成交价超过100万日元的,1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的20%加上超过100万日元的部分的15%的金额以及对手续费征收的消费税的合计金额(以下将成交价与其相关手续费及消费税简称「购买价款」)。

第10条〈购买价款的支付期限〉

买受人须在开票确定之日起10日以内(但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本公司的非工作日(本公司的非工作日不定)的,为其次日(该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数日均为非工作日的,为该等连续的非工作日的最后的非工作日的次日)以内(以下将该期限简称「支付期限」),该期限内的各日仅限于本公司的营业时间内)通过以日元现金向下列账户汇款(汇款须在支付期限内送达)结算的方式,或以本公司认可的信用卡公司发行的买受人名义的信用卡结算的方式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的金额。汇款相关汇款手续费须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以信用卡结算的,应依照本公司与该信用卡公司之间另行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买受人与该信用卡公司等之间发生争议的,该当事人双方应予以解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記

银行账户 株式会社思文阁

里索那银行 京都分行 往来500363

三井住友银行 四条分行 往来237425

三菱UFJ银行 京都分行 往来165892

第11条〈成交作品交付〉

1. 买受人完成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完成确认其支付后,本公司向买受人交付成交作品。此时,买受人应携带第8条规定的成交作品交付确认书,本公司向携带成交作品交付确认书者交付成交作品即完成交付。

2. 买受人完成支付购买价款等后,须在支付期限内对成交作品提货。

3. 成交作品的交付场所原则上为本公司的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提货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 本公司对交付时间点(在本公司内,指本公司向买受人、其代理人或使者、承运人交付时,下同)以后的事故(灭失、丢失、被盗、损毁、污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买受人的要求,本公司安排承运人或实施出口手续的,该安排及进出口通关手续的实施完全因本公司的好意而为,买受人应自行处理投保等应对风险的措施,本公司对交付时间点以后的事故(灭失、丢失、被盗、毁损、污损)不承担包括决定的承运人是否适当、出口手续是否适当在内的任何责任。买受人须自行判断并承担责任及费用实施其认为妥当的打包。本公司在交付时虽已打包,但其仅为因本公司的好意实施的适当而为的打包,对本公司实施的打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买受人对成交作品提货时,虽可对成交作品进行验货,但无论买受人是否实际进行验货,本公司将成交作品交付买受人(包括代理人、使者、承运人)时,买受人不得向本公司主张成交作品错误、损毁、污损,也不得以成交作品错误、损毁、污损为由向本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或其他一切请求。但本公司误将与成交作品不同的其他作品交付的,当然可要求返还,买受人须对此要求予以回应。

6. 买受人对成交作品提货时,须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发送的成交作品交付确认书。本公司向携带成交作品交付确认书者交付了成交作品的,即使万一发生买受人以外者提货成交作品等事故,本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7. 本公司对因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限制进出口或其他条约、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买受人无法将成交作品带出日本国外及买受人发生的其他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2条〈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承担〉

1. 买受人在成交作品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开票时,决定作为最高应价者时)以后,承担成交作品的风险。

2. 至买受人完成支付购买价款等,且本公司向买受人交付成交作品前,成交作品的所有权不向买受人转移。在买受人完成支付购买价款等后,本公司交付成交作品的时间点,该成交作品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

第13条〈购买价款的延缓支付〉

本公司根据买受人的要求,书面同意给予延缓购买价款的支付期限的,根据下列各项规定执行。但买受人并无要求延缓购买价款支付期限的权利,本公司是否给予买受人延缓购买价款支付期限,完全依据本公司的自由裁量。本公司给予延缓期限的,全部通过书面作出,不存在以其他的方式给予延缓期限,书面以外的方式全部无效:

(1)买受人须支付延缓期限的利息(利率由本公司随时决定,以书面通知)。

(2)本公司给予延缓购买价款支付期限的,适用第10条时,将「开票确定之日起10日以内」替换为「延缓的期限的最后一日以内」适用。

(3)买受人受到其他债权人的扣押、临时扣押、临时处分的,被拒绝承兑的,停止支付的,申请或被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开始民事重组程序、开始公司重组程序或开始特别清算(包括开始外国的与该等类似的程序)的,或者迟延履行对本公司的任何债务的,无需本公司任何催告,买受人当然地丧失期限利益。

第14条〈盗窃物、遗失物〉

本公司虽对送拍作品作规定的审查,但在向买受人交付成交作品以前,成交作品被主张为其真正的所有权人以盗窃物、遗失物为由要求返还的,或判断认为成交作品为法律规定的禁止买卖物品(包括禁止持有)的,本公司可不经催告即解除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此情形下,本公司已收到买受人支付的购买价款的,应将其无利息返还,买受人不得向本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或其他请求。

第15条〈债务不履行及成交作品的解约〉

1. 买受人未在支付期限内全额支付,本公司向买受人催告支付购买价款等,在该催告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本公司可解除买卖合同。此情形下,将要求支付成交价格的20%作为解除费用。

2. 成交决定后,即使买受人向本公司提出解约(取消),也无法解约。但现实情况发生纠纷,本公司回应解约的,本公司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解约费用。解约费用为成交价格的20%。

第16条〈真伪保证〉

1. 经本公司规定的审查,在目录中对送拍作品的作者名未作保留地明确肯定记载时(记载为关于作者有争议,传为____、推定为____作品等推定性表述,或____派、____工房、____学园等无法确定作者的情形除外),其后判定为并非该作者的作品的(但以竞拍当时的学者、专家的水平一般认为是目录记载的作者的作品的,通过实施竞拍当时并非一般性的科学检测方法或需明显高额费用的检测方法判定为并非目录记载的作者的作品的,以损坏送拍作品等通常无法实施的检测方法或因破损等判定为并非目录记载的作者的作品的情形除外),本公司承认该事实时,以符合本条第2款及第3款的条件为限,本公司依照买受人的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以该作品的返还为条件返还购买价款。但此情形下,买受人不得主张返还购买价款以外的任何利息、损失款、赔偿损失等请求。本公司除返还购买价款以外不承担任何债务,不支付利息、损失款、赔偿损失等。

2. 买受人根据第1款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购买价款的,仅限于买受人在竞拍之日起5年以内,且买受人知悉成交作品并非目录记载的作者的作品时(须附加知悉时的证明)起3个月以内,附加可让本公司相信并非目录记载的作者的作品的证明,通过明确记载竞拍日、送拍作品编号、成交价的书面文件向本公司主张。可进行该主张者仅限于买受人(买受人的一般承继人及特定承继人除外),买受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与作品分割的主张成交作品并非目录记载的作者的作品的权利,且不得将其用于提供担保。

3. 买受人根据第1款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购买价款的,仅限于成交作品不存在质权、转让担保权、其他担保权或请求权、限制所有权的其他权利负担(以下简称「负担等」)的完整的所有权转移至本公司,且成交作品以竞拍当时的状态向本公司交付的情形。

第5章  销售委托

第17条〈委托人〉

1. 希望委托本公司以本公司名义通过竞拍出售送拍作品者,应依照本规则及本公司另行规定的销售委托相关约定,申请委托通过竞拍出售(以下简称委托人)。

2. 希望委托本公司销售送拍作品者,向本公司保证拥有销售委托相关送拍作品的无负担等的完整的所有权,保证具有可根据完整的所有权实施销售委托的权限,以及向买受人交付送拍作品后,买受人可取得送拍作品的无负担等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18条〈保留价〉

1. 委托人可设定出售送拍作品的保留价。但该金额应为日元。

2. 本公司不以低于保留价的金额出售送拍作品。

3. 保留价一经设定,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变更。

第19条〈不公开姓名〉

未经委托人同意,本公司不在竞拍或目录中公开姓名。

第6章  杂则

第20条〈规则的变更〉

本公司可随时变更本规则,该变更在展示会会场公布或在本公司网站刊登。

第21条〈禁止转让债权〉

委托人、有意竞买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以下统称「竞拍相关方」)不得转让本规则项下的对本公司的权利、地位,亦不得将其用于提供担保。

第22条〈责任范围〉

1. 本公司在本规则中规定本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即使因任何理由均不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2. 损失因天灾地变、内乱骚乱等、不测事态等非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产生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损失的义务。

3. 即使本公司向买受人承担保管送拍作品的义务,在前款之外的情形,因本公司的故意、过失导致送拍作品灭失、丢失、被盗、损毁、污损的,与买受人之间的关系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但此情形下,除本条款规定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损失的义务:

(1)送拍作品发生灭失、丢失、被盗及重大损毁、污损的,买受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当然解除,买受人免于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已收到支付的购买价款时将其无利息返还。此情形下,买受人不得向本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损失或其他请求。

(2)送拍作品发生非重大损毁、污损的,本公司应仅向买受人减少对应成交价的损毁、污损导致损失所占比例部分的买卖价款。买受人不得向本公司主张该减少价款之外的任何赔偿损失或其他请求。

(3)本条款项下的主张,买受人就有无损毁、污损、其程度、比例及是否存在本公司的故意、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4. 上述各项规定之外的情形,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损失的责任,即使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仅限于通常损失中的直接损失,对送拍作品的转售等相关的可得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失等间接损失均不赔偿。送拍作品的灭失、丢失、损毁、污损的赔偿损失范围仅限于前款第1项及第2项的范围。

第23条〈排除暴力团伙等反社会性势力〉

1. 委托人、有意竞买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向本公司承诺,委托人、有意竞买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委托人、有意竞买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为法人的,包括其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质性控制经营者)在本规则项下的本公司与该竞拍相关方之间的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成立时及将来均不属于暴力团伙、暴力团伙成员、暴力团伙准成员、不再作为暴力团伙成员后未满5年者、暴力团伙关联企业、破坏股东大会团伙、标榜政治活动、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团伙、特殊智能暴力团伙等反社会性势力(以下简称「反社会性势力」)。

2. 本公司认为须进行判断是否属于本条款的调查时,委托人、有意竞买人、竞买人及买受人须回应本公司的要求协助调查,提交本公司认为调查所需的资料。

3. 本公司判断委托人、有意竞买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属于反社会性势力的,或属于下列各项事由之一的,可不经催告或其他程序,立即解除本合同:

(1)认定为反社会性势力控制或实质性参与其经营的;

(2)认定其为己方或第三方寻求不正当利益,或造成第三方损失等目的,不当利用了反社会性势力的;

(3)认定以向反社会性势力提供资金等或便利等方式参与其中的;

(4)自行或利用第三方从事暴力性强迫行为、超出法律责任的不当强迫行为、胁迫性言行、或使用暴力等行为的;

(5)与上述各项类似的其他情况的。

4. 本公司依照本条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不对委托人、有意竞买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因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本合同解除的,不妨碍本公司向委托人、有意竞买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主张赔偿损失。

第24条〈适用法律〉

本规则应适用日本法,依照日本法进行解释,本规则中未定事项应以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25条〈使用语言〉

本规则以日文制作,依照日文进行解释。与本规则相关本公司提供的全部同意、通知、报告及其他文件以日文为正本,该文件的日文版与其参考译文之间发生内容区别、矛盾等时,应以日文版为准。

第26条〈管辖〉

本规则相关争议全部以日本国的东京地方法院、京都地方法院、东京简易法院或京都简易法院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第27条〈未定事项〉

本规则中未定事项依照日本国的法律规定执行,竞拍相关方应诚实协商解决。


销售委托相关约定

 

希望向株式会社 思文阁(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通过本公司以思文阁大入札会的名称进行的竞拍(投标)销售美术品者以及委托人,须遵守本公司规定的大入札会规则及本约定。本约定与大入札会规则成为一体,大入札会规则的用语定义即使未作特殊引用,亦适用于本约定。

第1条 〈销售委托〉

1. 销售委托申请人在本公司决定是否可作为送拍作品进行规定的审查时,须向本公司提交用于送拍作品的查看、调查的应记载于目录中的解释、说明的依据资料。

2. 本公司与销售委托申请人之间的销售委托合同,于销售委托申请人明确出示前款的依据资料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向本公司申请委托销售送拍作品,本公司对此予以承诺,销售委托申请人与本公司之间签订销售委托合同时成立。

3. 销售委托申请人及销售委托合同成立后的委托人(以下将销售委托合同成立后的委托人简称「卖家」),须同意本公司认为妥当的保留价(不包括本公司的手续费及对手续费征收的消费税的金额)。(该保留价记载于目录)

4. 本公司要求销售委托申请人及卖家承担费用进行鉴定的,销售委托申请人及卖家须自行承担费用遵从该要求。本公司可进行鉴定,由销售委托申请人及卖家承担费用。(此情形下,销售委托申请人及卖家须将该大致费用提前支付给本公司)

5. 本公司可完全自主决定是否对销售委托的申请作出承诺,在承诺销售委托申请后,可不经告知卖家即延期竞拍送拍作品,并可在竞拍之前不经告知理由即解除销售委托合同。本公司未承诺销售委托申请的,延期竞拍的,解除销售委托合同的,销售委托申请人及卖家不得向本公司主张包括第1款及前款项下承担的费用在内的赔偿损失或其他任何主张。(销售委托申请人及卖家承担的第1款、前款及第7条项下费用,在任何情形下均由销售委托申请人及卖家承担,本公司不予任何返还。)

6. 本公司应以本公司认为妥当的方式将送拍作品竞拍。

第2条 〈手续费〉

送拍作品的买卖合同成立时,卖家须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成交额的15%的金钱作为手续费,以及对手续费征收的消费税。

第3条 〈保留价〉

1. 卖家可依照下列各项规定,设定保留价(不包括本公司手续费及对手续费征收的消费税的金额)。

2. 保留价应为日元。

3. 保留价通过本公司与卖家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确定。

4. 本公司设定保留价的,不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送拍作品。

5. 未经本公司同意,保留价一经设定不得变更。

第4条 〈不公开姓名〉

未经卖家同意,本公司不在竞拍或目录中公布卖家姓名。

第5条 〈目录的刊登费等〉

1. 卖家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目录刊登费。

2. 本公司可无偿对送拍作品进行摄影、复制,卖家须同意让本公司对送拍作品进行摄影、复制。

3. 本公司可无偿使用(在目录、宣传广告中刊登等)卖家提供的图片、复制品(包括本公司摄影、复制的)。

4. 前款规定的本公司权利在送拍作品的销售委托撤回、解除等时,在该时间点以后亦有效存续。此情形下,本公司不对目录、宣传广告等进行修订。

第6条 〈送拍作品的交付〉

1. 卖家须至迟于销售委托合同成立之日在本公司将送拍作品交付本公司。向本公司交付所需费用由卖家承担,本公司不对在本公司向本公司交付前的灭失、丢失、被盗、损毁、污损承担任何责任。已作为销售委托申请人因鉴定或其他目的已向本公司交付了送拍作品,销售委托合同成立的,视为销售委托合同成立时为销售委托向本公司进行的交付。

2. 送拍作品的买卖合同成立时,本公司应直接向买受人交付送拍作品。

3. 本公司保管送拍作品过程中,送拍作品因非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发生灭失、丢失、被盗、损毁、污损的,本公司不对其灭失、丢失、被盗、损毁、污损承担责任,本公司与卖家之间由卖家承担责任。

第7条 〈卖家费用〉

卖家须向本公司支付下列费用(以下简称「卖家费用」):

(1)第5条第1款规定的目录刊登费

(2)相当于本公司投保的自卖家交付本公司的时间点起至本公司向买受人或卖家交付送拍作品为止的期间的保险费的金额(保险由本公司投保)

第8条 〈销售委托的撤回〉

1. 卖家希望撤回销售委托(包括解除、取消销售委托合同,下同)的,须书面通知本公司。但在销售委托合同记载的合同签订之日的11日以后(该期限的开始之日为本公司的非工作日的(本公司的非工作日不定),为其次日(该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数日均为非工作日的,为该等连续的非工作日的最后的非工作日的次日)以后),销售委托不得撤回。

2. 卖家撤回销售委托的,卖家须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的2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3. 卖家撤回销售委托的,至卖家完成支付前款规定的违约金、卖家费用、对本公司的其他到期债务前,本公司不返还送拍作品。

4. 第10条第2款及同条第3款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撤回销售委托的情形,此情形下将「竞拍(开票)之日」替换为「撤回销售委托之日」。

第9条 〈支付购买价款〉

1. 通过竞拍成立买卖合同的,除下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在竞拍(开票)之日起35日以内(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本公司的非工作日的(本公司的非工作日不定),为其次日(该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数日均为非工作日的,为该等连续的非工作日的最后的非工作日的次日)以内)向卖家支付从成交额中扣除相当于第2条规定的手续费及与此相关消费税的金额、卖家费用、卖家对本公司的其他到期债务后的金额。

2. 买受人未在前款的期限内完成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等时,本公司自从买受人实际收到全额支付的购买价款等之日起5日以内,向卖家支付前款规定的金额。

3. 买受人未在大投标会规则第10条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向本公司支付该规则第9条规定的购买价款的,本公司通知卖家,协商该规则第15条规定的方针。

4. 买受人未在支付期限内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的,或实际发生买受人的解约申请的纠纷的,无论前款协商的结果,本公司可完全根据自由裁量解除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此情形下,向卖家支付从向买受人收取的大入札会规则第15条规定的解除费或解约费中扣除卖家费用及第10条规定的买卖不成立时的手续费(包括对手续费征收的消费税)后的金额。但买受人实际未支付解除费、解约费的,本公司与卖家之间视为发生第10条规定的即使实施竞拍买卖合同仍未成立的情形。

5. 本公司给予买受人延缓支付期限时,类推适用本条第2款。

6. 本約定中規定的本公司向賣家支付款項相關手續費,以銷售委託契約中未作其他規定為限,均由賣家承擔。

第10条 〈买卖不成立〉

1. 即使实施竞拍,买卖合同仍未成立的,卖家须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的3%的金额作为手续费,以及对手续费征收的消费税。

2. 前款情形下,卖家须在竞拍(开票)之日(视为买卖不成立的,为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以内(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本公司的非工作日的(本公司的非工作日不定),为其次日(该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数日均为非工作日的,为该等连续的非工作日的最后的非工作日的次日)以内),完成支付前款规定的全部手续费、消费税、卖家费用、对本公司的其他到期债务后,取回送拍作品。此情形下类推适用第8条第3款。取回费用由卖家承担,本公司不向卖家承担交付时间点以后发生的灭失、丢失、被盗、损毁、污损相关的任何责任。此情形下类推适用大投标会规则第11条第3款及同条第4款。(此情形下,「买受人」替换为「卖家」)

3. 前款期限届满后,卖家仍未取回送拍作品的,即使送拍作品灭失、丢失、被盗、损毁、污损,本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卖家未在开票日起3个月以内取回送拍作品的,本公司可无视卖家意愿单方面任意出售送拍作品。(即使设定保留价也不受其约束,可低于保留价出售。)此情形下,本公司向卖家支付从出售价款中扣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手续费、消费税、卖家费用、卖家对本公司的其他到期债务后的余额。

第11条 〈竞拍的障碍〉

根据大入札会规则第14条,本公司解除买卖合同的,视为发生前条规定的即使实施竞拍买卖合同仍未成立的情形,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12条 〈真伪保证的情形〉

1. 本公司根据大入札会规则第16条返还购买价款的,卖家不得对本公司作出的应返还这一决定提出异议,须立即向本公司支付与本公司返还的金额相同的金额。

2. 本公司发出前款的支付要求后10日以内,卖家不履行前款的债务的,卖家还须向本公司支付自其次日起至完成支付为止,前款金额按年利率18%的比例计算的迟延损失赔偿金。

3. 卖家自买卖成立之日起5年内承担本条第1款规定的债务,卖家的继承人有义务履行本条第1款规定的债务。

第13条 〈履行担保的免责〉

本公司不向卖家承担日本的商法第553条正文规定的履行担保责任。

第14条 〈禁止转让债权等〉

销售委托申请人及卖家不得转让本约定项下对本公司承担的权利、地位,亦不得将其用于提供担保。

第15条〈责任范围〉

1. 本约定及大入札会规则中规定本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无论因任何理由,本公司均不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2. 本公司对因天灾地变、内乱、骚乱等、不测事态等非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损失的义务。

3. 本公司对销售委托申请人及卖家承担送拍作品的保管义务,属于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因本公司的故意、过失导致送拍作品灭失、丢失、被盗、损毁、污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与销售委托申请人及卖家之间的关系。但此情形下,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规定之外的任何赔偿损失的义务,不赔偿因送拍作品灭失、丢失、被盗、损毁、污损相关的转售等产生的利益等可得利益的丧失及精神损失:

(1)送拍作品发生灭失、丢失、被盗或重大损毁、污损的,本公司向卖家赔偿相当于送拍作品的保留价的损失。(但扣除卖家对本公司承担的债务)

(2)送拍作品发生非重大损毁、污损的,事故发生在买卖成立时间点以后的,本公司向卖家赔偿成交额,买卖不成立或事故发生在竞拍前的,本公司向卖家赔偿对应保留价的损毁、污损导致损失所占比例部分的金额。(但扣除卖家对本公司承担的债务)

(3)本条款项下的主张,销售委托申请人及卖家对损毁、污损承担举证责任。

(4)本条款项下本公司支付的赔偿损失金额应在本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另行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项下收到的保险金范围内。

4. 上述各项规定以外的情形,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损失的责任,即使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仅限于通常损失中的直接损失,对送拍作品的转售等产生的可得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失等间接损失均不赔偿。送拍作品的灭失、丢失、损毁、污损的赔偿损失范围仅限于前款第1项及第2项的范围。

第16条 〈适用法律〉

本约定应适用日本法,依照日本法进行解释,本约定中未定事项应以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17条 〈使用语言〉

本约定以日文制作,依照日文进行解释。与本约定相关本公司提供的全部同意、通知、报告及其他文件以日文为正本,该文件的日文版与其参考译文之间发生内容区别、矛盾等时,应以日文版为准。

第18条 〈管辖〉

本约定相关争议全部以日本国的东京地方法院、京都地方法院、东京简易法院或京都简易法院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第19条〈未定事项〉

本约定中未定事项依照日本国的法律规定执行,竞拍相关方应诚实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