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規約



會員規約

1.目的

株式會社 思文閣(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了保證本公司營運之本網站(https://sale-c.shibunkaku.com/)(以下簡稱〈本網站〉)得正確順利作動,顧客得順利使用其服務,特製定本規約。

2.同意

顧客使用本網站時,請仔細確認〈本規約〉及〈思文閣大入札会規約〉、〈銷售委託相關約定〉。
顧客使用本網站者,視同同意〈本規約〉及〈思文閣大入札会規約〉、〈銷售委託相關約定〉之內容。

3.遵守規約

顧客使用本網站時,須遵守〈本規約〉及〈思文閣大入札会規約〉、〈銷售委託相關約定〉之內容。
一旦違反〈本規約〉及〈思文閣大入札会規約〉、〈銷售委託相關約定〉之內容時,本公司得停止顧客之交易、拒絕今後之使用等。

4.單獨規定

使用本網站之各項服務時,有時會存在單獨規定。
此情形下,使用條件為同意各項單獨規定。

5.會員帳號及密碼管理

  • 顧客須自行負責管理本網站之會員帳號及密碼。
  • 顧客於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向第三人轉讓或出借、或與第三人共用會員帳號及密碼。
    會員帳號及密碼之組合與註冊信息一致進行登錄者,本公司視為註冊該會員帳戶之顧客本人之使用。
  • 因會員帳號及密碼被第三人使用產生損失,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6.禁止事項

使用本網站時禁止從事下列各項行為:

  • 損害本公司、其他顧客、其他第三人之權利、利益、名譽等;
  • 可能導致妨礙本網站之營運,阻礙提供服務之行為;
  • 並無真實購買意願之競買;
  • 冒充他人進行交易者,輸入虛假信息者;
  • 違反法律法規者,違反公序良俗者;
  • 違反本公司訂定之各項規約、約定者;
  • 本公司規定為不當之其他行為。

7.規約之修改

  • 本公司得適當修改《本規約》之內容。
  • 《本規約》之內容修改通過於本網站上公示發生效力,之後使用本網站適用修改後《本規約》之內容。

8.限制使用及取消註冊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限制顧客使用部分或全部本網站,或取消其會員註冊:

  • 違反本規約之任何條款者;
  • 明確判定註冊事項中存在虛假事實者;
  • 該會員作為支付方式登記之信用卡被停用者;
  • 存在不履行支付費用等債務者;
  • 對本公司之問詢在一定期限內無回覆者;
  • 自最後使用本網站起經過2年不使用者;
  • 本公司認為存在其他不當使用本網站之情形者。

9.著作權

  • 本網站上所提供之全部訊息及圖像之著作權歸屬於本公司或訊息提供者。

10.免責

  • 本公司得適當變更、停止本網站上部分或全部服務,對因此造成顧客之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 關於本網站上無償提供之信息內容,本公司不對其真偽、正確性、最新性、有用性、可靠性、合法性、未侵犯第三人權利等作出任何擔保。
  • 關於因通訊線路或計算機等故障導致系統中斷、延遲、停止、數據消失、對數據之不當連結產生損失及顧客與本網站之服務相關產生其他損失,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 因本公司過失導致標示價格有誤者,無論顧客是否同意或者認可,本公司得單方面撤銷競買。對此時顧客產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11.其他

  • 顧客與本公司之間以日本法為準據法。
  • 顧客與本公司之間一旦發生爭議,雙方須誠實努力解決,不得不進行訴訟(包括法院調解)者,以管轄本公司之總社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思文閣大入札会規則

 

株式會社 思文閣(以下簡稱“本公司”)依照本規則進行以思文閣大入札会的名義實施的美術品、古董品等的競拍(投標)。向本公司“大入札會”送拍委託實施競拍者、有意競買送拍作品者或委託購買者、與本公司之間成立買賣契約者及其他全部關聯方須遵守、承認本規則,並須依照本規則執行。

但與本公司之間另行達成協議的,本公司與達成協議者之間以該協議優先。

第1章 對象競拍品等

第1條 〈對象競拍品〉

1. 本公司接受通過了本公司認可的審查的物品(以下將該物品簡稱“送拍作品”)的競拍委託,以本公司名義通過競拍的方式銷售、出售。送拍作品原則為美術品、古董品。

2. 送拍作品須依照本規則,接受本公司的審查,本公司可通過本公司的自由裁量拒絕接受競拍委託。送拍作品位於日本國外,且該送拍作品為使用了象牙、犀牛角、珊瑚、龜甲或其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限制進出口的動植物的作品的,本公司拒絕接受該作品相關競拍委託。

第2條 〈作品的狀態〉

送拍作品因美術品、古董品等的特徵決定幾乎全部均為非新品的陳舊物品,通常以現有狀態進行銷售,有意競買人須就送拍作品的狀態(包括全部的瑕疵、缺陷)在第5條規定的展示會中承擔送拍作品的查看、確認等調查義務,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及作出全部判斷參與競買。本公司不對送拍作品的污垢、傷痕或其他損傷、瑕疵、缺陷等任何送拍作品的狀態承擔任何責任,不承擔任何未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的擔保責任。

第3條 〈目錄〉

1. 為供有意競買人參考,本公司的送拍作品製作目錄並有償分發。

2. 目錄載有送拍作品的圖像,其目的是為公示送拍作品的資訊及形態,但並非正確表示送拍作品的色調、形態及其他詳細狀態,本公司不對目錄中記載的圖像與實物的區別承擔任何責任。

3. 目錄中記載的送拍作品的資訊(作者名、標題名、材質、修復、簽名、尺寸、製作年代、製作場所、鑒定、來歷、文獻等)為本公司盡到妥當的注意實施調查的結果,僅供有意競買人參考,有意競買人須對記載事項自行承擔調查義務,在第5條規定的展示會中對送拍作品的查看、確認等自行承擔責任及判斷參與競買。除第16條規定的情形外,本公司不對該記載事項的錯誤、與實物的區別等承擔任何責任。

4. 為供有意競買人作為參考,本公司在目錄中以日元標記送拍作品的保留價。該保留價中不含本公司手續費、對手續費徵收的消費稅及其他相關各項費用,僅為本公司根據現時市場動向等判斷的適當價格,通過競拍顯然存在超過該價格的可能性。但不會以低於第18條規定的保留價的價格銷售。

第4條 〈目錄記載的變更、撤回送拍〉

1. 目錄中記載的資訊可不經事先通知即作變更。該變更在競拍會場以書面公告、口頭、電子郵件、在本公司網站刊登或本公司認為合理的其他方式告知。該變更也僅供有意競買人參考。作出變更的,視為以變更後的內容實施競拍,但有意競買人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依照第3條第3款對變更後的內容作出判斷。

2. 本公司可自行判斷不經事先通知即撤回目錄中記載的送拍作品。該撤回在競拍會場以書面公告、口頭、電子郵件、在本公司網站刊登或本公司認為合理的其他方式告知。對被撤回的作品作出的出價,無論在撤回作出的前後均為無效。

第5條 〈展示會〉

1. 本公司在競拍前召開展示會,將送拍作品向有意競買人預展。

2. 本公司可要求有意參加展示會者提供姓名及其他身份資訊,被要求提供者須出示身份證或其他證明競買人身份及信用的資料(以下簡稱“身份證等”)。
本公司可完全依照本公司的自由裁量,無需告知任何理由即拒絕其參加展示會。

3. 有意競買人可在展示會對送拍作品進行查看、調查。但除本公司同意的情形外,不得以身體或其他直接或間接接觸送拍作品。有意競買人須自行判斷並承擔責任確認送拍作品的狀態(包括全部瑕疵、缺陷),參加競買。

4. 展示會的日程原則上記載於目錄內。但本公司可依照自由裁量變更展示會的日程,此情形下應通過書面公告、口頭、電子郵件、在本公司網站刊登或本公司認為合理的其他方式告知,本公司不對變更承擔任何責任。

第2章  競買

第6條 〈競拍方式〉

1. 競拍為通過本條第3款規定的本公司指定的競買表格實施競買的方式進行。

2. 競買通過展示會會場、向本公司指定的大入札會秘書處郵寄或傳真、本公司網站設置的競買登記專用表格的方式受理。不受理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的競買登記。競買的受理適用第7條的各項規定。

3. 本公司指定的競買登記表格為以下三種:

(1)在展示會場設置的《競買登記表》

(2)目錄內的《競買登記表》

(3)本公司網站中設置的競買登記專用表格

第7條 〈參與競買〉

1. 有意競買人須在第6條第3款規定的競買登記表格中填寫下列全部事項後,在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內提交至展示會會場受理處,或發送、送交至本公司指定的大入札會秘書處。超過規定的截止時間的競買登記表或缺少下列事項之一的均為無效:

 *有意競買人姓名(為法人的,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住所
 *電話號碼(可隨時聯繫的號碼)
 *目錄送拍作品編號
 *應價金額
 *簽名或列印簽名及蓋章

2. 不足保留價的競買無效。

3. 本公司認為競買人並無真實的成交意願作出競買的,可以取消該競買。

4. 原則上不受理對開標後的流拍作品的低於保留價的買賣交涉。但委託人的意願為同意低於保留價的買賣交涉的,可予以受理。

5. 不受理其他人向買受人發出的出售等的斡旋。

6. 競買的受理以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前送達本公司的為有效。對於因競買登記表格的發送、送交時相關的郵寄事故、傳真故障、網路故障等導致的糾紛及有意競買人的損失,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7. 本公司受理競買時可要求有意競買人出示身份證等,可能根據出示的身份證等及其他資訊實施信用調查,有意競買人不出示身份證等的,以及本公司認為根據本公司實施的信用調查結論為不適宜作為競買人的,可能導致無法參加競買。

8. 本公司認為競買人使用第三方的個人資訊或虛假資訊參加競買的,可取消該競買。

9. 本公司根據日本的個人資訊保護法嚴格管理有意競買人提交的資訊,除用於發送本公司發行的目錄等外,用於提供本公司的商品資訊、各種介紹、分析購買層及今後的商品策劃等目的,不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10. 無論本規則作何種規定,有意競買人知悉,成交作品為使用了象牙、犀牛角、珊瑚、龜甲或其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限制進出口的動植物的作品的,無法將該成交作品帶出日本國外。

第3章  開標

第8條 〈開標〉

1. 開標的確定自截止日次日起開始,按各作品的最高應價成交。成交價決定後,通過郵寄、電子郵件或在本公司網站刊登的方式向買受人及競買人報告,通過郵寄、電子郵件或在本公司網站刊登的方式向買受人交付付款通知及成交作品交付確認書。(非公開開票)

2. 存在多個最高應價的競買時,以受理順序在前的優先。通過郵寄、傳真的競買的受理時間以送達本公司的時間為准,本公司網站設置的競買登記專用表格的競買受理時間以本公司伺服器收到該競買相關資訊時為准。

第4章  買受人

第9條 〈購買價款〉

買受人須向本公司支付的金額為成交價加上本公司的以下的手續費:成交價在100萬日元以下的,相當於成交價的20%的金額以及對手續費徵收的消費稅的合計金額;成交價超過100萬日元的,1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的20%加上超過100萬日元的部分的15%的金額以及對手續費徵收的消費稅的合計金額(以下將成交價與其相關手續費及消費稅簡稱“購買價款”)。

第10條〈購買價款的支付期限〉

買受人須在開票確定之日起10日以內(但該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本公司的非工作日(本公司的非工作日不定)的,為其次日(該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數日均為非工作日的,為該等連續的非工作日的最後的非工作日的次日)以內(以下將該期限簡稱“支付期限”),該期限內的各日僅限於本公司的營業時間內)通過以日元現金向下列帳戶匯款(匯款須在支付期限內送達)結算的方式,或以本公司認可的信用卡公司發行的買受人名義的信用卡結算的方式向本公司支付購買價款的金額。匯款相關匯款手續費須全部由買受人承擔。以信用卡結算的,應依照本公司與該信用卡公司之間另行契約約定的條件進行。買受人與該信用卡公司等之間發生爭議的,該當事人雙方應予以解決,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記

銀行帳戶 株式會社思文閣

裏索那銀行 京都分行 往來500363

三井住友銀行 四條分行 往來237425

三菱UFJ銀行 京都分行 往來165892

第11條〈成交作品交付〉

1. 買受人完成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完成確認其支付後,本公司向買受人交付成交作品。此時,買受人應攜帶第8條規定的成交作品交付確認書,本公司向攜帶成交作品交付確認書者交付成交作品即完成交付。

2. 買受人完成支付購買價款等後,須在支付期限內對成交作品提貨。

3. 成交作品的交付場所原則上為本公司的總公司及各分公司,提貨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4. 本公司對交付時間點(在本公司內,指本公司向買受人、其代理人或使者、承運人交付時,下同)以後的事故(滅失、丟失、被盜、損毀、汙損)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買受人的要求,本公司安排承運人或實施出口手續的,該安排及進出口通關手續的實施完全因本公司的好意而為,買受人應自行處理投保等應對風險的措施,本公司對交付時間點以後的事故(滅失、丟失、被盜、毀損、汙損)不承擔包括決定的承運人是否適當、出口手續是否適當在內的任何責任。買受人須自行判斷並承擔責任及費用實施其認為妥當的打包。本公司在交付時雖已打包,但其僅為因本公司的好意實施的適當而為的打包,對本公司實施的打包,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5. 買受人對成交作品提貨時,雖可對成交作品進行驗貨,但無論買受人是否實際進行驗貨,本公司將成交作品交付買受人(包括代理人、使者、承運人)時,買受人不得向本公司主張成交作品錯誤、損毀、汙損,也不得以成交作品錯誤、損毀、汙損為由向本公司主張解除契約或其他一切請求。但本公司誤將與成交作品不同的其他作品交付的,當然可要求返還,買受人須對此要求予以回應。

6. 買受人對成交作品提貨時,須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發送的成交作品交付確認書。本公司向攜帶成交作品交付確認書者交付了成交作品的,即使萬一發生買受人以外者提貨成交作品等事故,本公司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7. 本公司對因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限制進出口或其他條約、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買受人無法將成交作品帶出日本國外及買受人發生的其他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12條〈所有權的轉移及風險承擔〉

1. 買受人在成交作品的買賣契約成立的時間點(開標時,決定作為最高應價者時)以後,承擔成交作品的風險。

2. 至買受人完成支付購買價款等,且本公司向買受人交付成交作品前,成交作品的所有權不向買受人轉移。在買受人完成支付購買價款等後,本公司交付成交作品的時間點,該成交作品的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

第13條〈購買價款的延緩支付〉

本公司根據買受人的要求,書面同意給予延緩購買價款的支付期限的,根據下列各項規定執行。但買受人並無要求延緩購買價款支付期限的權利,本公司是否給予買受人延緩購買價款支付期限,完全依據本公司的自由裁量。本公司給予延緩期限的,全部通過書面作出,不存在以其他的方式給予延緩期限,書面以外的方式全部無效:

(1)買受人須支付延緩期限的利息(利率由本公司隨時決定,以書面通知)。

(2)本公司給予延緩購買價款支付期限的,適用第10條時,將“開票確定之日起10日以內”替換為“延緩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以內”適用。

(3)買受人受到其他債權人的扣押、臨時扣押、臨時處分的,被拒絕承兌的,停止支付的,申請或被申請開始破產程式、開始民事重組程式、開始公司重組程式或開始特別清算(包括開始外國的與該等類似的程式)的,或者遲延履行對本公司的任何債務的,無需本公司任何催告,買受人當然地喪失期限利益。

第14條〈盜竊物、遺失物〉

本公司雖對送拍作品作規定的審查,但在向買受人交付成交作品以前,成交作品被主張為其真正的所有權人以盜竊物、遺失物為由要求返還的,或判斷認為成交作品為法律規定的禁止買賣物品(包括禁止持有)的,本公司可不經催告即解除與買受人之間的買賣契約。此情形下,本公司已收到買受人支付的購買價款的,應將其無利息返還,買受人不得向本公司主張賠償損失或其他請求。

第15條〈債務不履行及成交作品的解約〉

1. 買受人未在支付期限內全額支付,本公司向買受人催告支付購買價款等,在該催告期限內仍未支付的,本公司可解除買賣契約。此情形下,將要求支付成交價格的20%作為解除費用。

2. 成交決定後,即使買受人向本公司提出解約(取消),也無法解約。但現實情況發生糾紛,本公司回應解約的,本公司可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解約費用。解約費用為成交價格的20%。

第16條〈真偽保證〉

1. 經本公司規定的審查,在目錄中對送拍作品的作者名未作保留地明確肯定記載時(記載為關於作者有爭議,傳為____、推定為____作品等推定性表述,或____派、____工房、____學園等無法確定作者的情形除外),其後判定為並非該作者的作品的(但以競拍當時的學者、專家的水準一般認為是目錄記載的作者的作品的,通過實施競拍當時並非一般性的科學檢測方法或需明顯高額費用的檢測方法判定為並非目錄記載的作者的作品的,以損壞送拍作品等通常無法實施的檢測方法或因破損等判定為並非目錄記載的作者的作品的情形除外),本公司承認該事實時,以符合本條第2款及第3款的條件為限,本公司依照買受人的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以該作品的返還為條件返還購買價款。但此情形下,買受人不得主張返還購買價款以外的任何利息、損失款、賠償損失等請求。本公司除返還購買價款以外不承擔任何債務,不支付利息、損失款、賠償損失等。

2. 買受人根據第1款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返還購買價款的,僅限於買受人在競拍之日起5年以內,且買受人知悉成交作品並非目錄記載的作者的作品時(須附加知悉時的證明)起3個月以內,附加可讓本公司相信並非目錄記載的作者的作品的證明,通過明確記載競拍日、送拍作品編號、成交價的書面檔向本公司主張。可進行該主張者僅限於買受人(買受人的一般承繼人及特定承繼人除外),買受人不得向第三方轉讓與作品分割的主張成交作品並非目錄記載的作者的作品的權利,且不得將其用於提供擔保。

3. 買受人根據第1款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返還購買價款的,僅限於成交作品不存在質權、轉讓擔保權、其他擔保權或請求權、限制所有權的其他權利負擔(以下簡稱“負擔等”)的完整的所有權轉移至本公司,且成交作品以競拍當時的狀態向本公司交付的情形。

第5章  銷售委託

第17條〈委託人〉

1. 希望委託本公司以本公司名義通過競拍出售送拍作品者,應依照本規則及本公司另行規定的銷售委託相關約定,申請委託通過競拍出售(以下簡稱委託人)。

2. 希望委託本公司銷售送拍作品者,向本公司保證擁有銷售委託相關送拍作品的無負擔等的完整的所有權,保證具有可根據完整的所有權實施銷售委託的許可權,以及向買受人交付送拍作品後,買受人可取得送拍作品的無負擔等的完整的所有權。

第18条〈保留價〉

1. 委託人可設定出售送拍作品的保留價。但該金額應為日元。

2. 本公司不以低於保留價的金額出售送拍作品。

3. 保留價一經設定,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變更。

第19條〈不公開姓名〉

未經委託人同意,本公司不在競拍或目錄中公開姓名。

第6章  雜則

第20條〈規則的變更〉

本公司可隨時變更本規則,該變更在展示會會場公佈或在本公司網站刊登。

第21條〈禁止轉讓債權〉

委託人、有意競買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以下統稱“競拍相關方”)不得轉讓本規則項下的對本公司的權利、地位,亦不得將其用於提供擔保。

第22條〈責任範圍〉

1. 本公司在本規則中規定本公司不承擔責任的,即使因任何理由均不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2. 損失因天災地變、內亂騷亂等、不測事態等非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產生的,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損失的義務。

3. 即使本公司向買受人承擔保管送拍作品的義務,在前款之外的情形,因本公司的故意、過失導致送拍作品滅失、丟失、被盜、損毀、汙損的,與買受人之間的關係依照下列規定確定。但此情形下,除本條款規定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損失的義務:

(1)送拍作品發生滅失、丟失、被盜及重大損毀、汙損的,買受人與本公司之間的買賣契約當然解除,買受人免於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已收到支付的購買價款時將其無利息返還。此情形下,買受人不得向本公司主張任何賠償損失或其他請求。

(2)送拍作品發生非重大損毀、汙損的,本公司應僅向買受人減少對應成交價的損毀、汙損導致損失所占比例部分的買賣價款。買受人不得向本公司主張該減少價款之外的任何賠償損失或其他請求。

(3)本條款項下的主張,買受人就有無損毀、汙損、其程度、比例及是否存在本公司的故意、過失承擔舉證責任。

4. 上述各項規定之外的情形,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損失的責任,即使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損失的範圍僅限於通常損失中的直接損失,對送拍作品的轉售等相關的可得利益的喪失、精神損失等間接損失均不賠償。送拍作品的滅失、丟失、損毀、汙損的賠償損失範圍僅限於前款第1項及第2項的範圍。

第23條〈排除暴力團夥等反社會性勢力〉

1. 委託人、有意競買人、競買人及買受人向本公司承諾,委託人、有意競買人、競買人及買受人(委託人、有意競買人、競買人及買受人為法人的,包括其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實質性控制經營者)在本規則項下的本公司與該競拍相關方之間的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成立時及將來均不屬於暴力團夥、暴力團夥成員、暴力團夥准成員、不再作為暴力團夥成員後未滿5年者、暴力團夥關聯企業、破壞股東大會團夥、標榜政治活動、宗教活動、社會活動團夥、特殊智能暴力團夥等反社會性勢力(以下簡稱“反社會性勢力”)。

2. 本公司認為須進行判斷是否屬於本條款的調查時,委託人、有意競買人、競買人及買受人須回應本公司的要求協助調查,提交本公司認為調查所需的資料。

3. 本公司判斷委託人、有意競買人、競買人及買受人屬於反社會性勢力的,或屬於下列各項事由之一的,可不經催告或其他程式,立即解除本契約:

(1)認定為反社會性勢力控制或實質性參與其經營的;

(2)認定其為己方或第三方尋求不正當利益,或造成第三方損失等目的,不當利用了反社會性勢力的;

(3)認定以向反社會性勢力提供資金等或便利等方式參與其中的;

(4)自行或利用第三方從事暴力性強迫行為、超出法律責任的不當強迫行為、脅迫性言行、或使用暴力等行為的;

(5)與上述各項類似的其他情況的。

4. 本公司依照本條款的規定解除本契約的,本公司不對委託人、有意競買人、競買人及買受人因此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 本契約解除的,不妨礙本公司向委託人、有意競買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主張賠償損失。

第24條〈適用法律〉

本規則應適用日本法,依照日本法進行解釋,本規則中未定事項應以日本法的規定為準。

第25條〈使用語言〉

本規則以日文製作,依照日文進行解釋。與本規則相關本公司提供的全部同意、通知、報告及其他檔以日文為正本,該檔的日文版與其參考譯文之間發生內容區別、矛盾等時,應以日文版為準。

第26條〈管轄〉

本規則相關爭議全部以日本國的東京地方法院、京都地方法院、東京簡易法院或京都簡易法院為第一審的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第27條〈未定事項〉

本規則中未定事項依照日本國的法律規定執行,競拍相關方應誠實協商解決。


銷售委託相關約定

 

希望向株式會社 思文閣(以下簡稱“本公司”)委託通過本公司以思文閣大入札会的名稱進行的競拍(投標)銷售美術品者以及委託人,須遵守本公司規定的大入札會規則及本約定。本約定與大入札會規則成為一體,大入札會規則的用語定義即使未作特殊引用,亦適用於本約定。

第1條 〈銷售委託〉

1. 銷售委託申請人在本公司決定是否可作為送拍作品進行規定的審查時,須向本公司提交用於送拍作品的查看、調查的應記載於目錄中的解釋、說明的依據資料。

2. 本公司與銷售委託申請人之間的銷售委託契約,於銷售委託申請人明確出示前款的依據資料及本公司規定的其他事項,向本公司申請委託銷售送拍作品,本公司對此予以承諾,銷售委託申請人與本公司之間簽訂銷售委託契約時成立。

3. 銷售委託申請人及銷售委託契約成立後的委託人(以下將銷售委託契約成立後的委託人簡稱“賣家”),須同意本公司認為妥當的保留價(不包括本公司的手續費及對手續費徵收的消費稅的金額)。(該保留價記載於目錄)

4. 本公司要求銷售委託申請人及賣家承擔費用進行鑒定的,銷售委託申請人及賣家須自行承擔費用遵從該要求。本公司可進行鑒定,由銷售委託申請人及賣家承擔費用。(此情形下,銷售委託申請人及賣家須將該大致費用提前支付給本公司)

5. 本公司可完全自主決定是否對銷售委託的申請作出承諾,在承諾銷售委託申請後,可不經告知賣家即延期競拍送拍作品,並可在競拍之前不經告知理由即解除銷售委託契約。本公司未承諾銷售委託申請的,延期競拍的,解除銷售委託契約的,銷售委託申請人及賣家不得向本公司主張包括第1款及前款項下承擔的費用在內的賠償損失或其他任何主張。(銷售委託申請人及賣家承擔的第1款、前款及第7條項下費用,在任何情形下均由銷售委託申請人及賣家承擔,本公司不予任何返還。)

6. 本公司應以本公司認為妥當的方式將送拍作品競拍。

第2條 〈手續費〉

送拍作品的買賣契約成立時,賣家須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成交額的15%的金錢作為手續費,以及對手續費徵收的消費稅。

第3條 〈保留價〉

1. 賣家可依照下列各項規定,設定保留價(不包括本公司手續費及對手續費徵收的消費稅的金額)。

2. 保留價應為日元。

3. 保留價通過本公司與賣家之間達成的書面協議確定。

4. 本公司設定保留價的,不以低於保留價的價格出售送拍作品。

5. 未經本公司同意,保留價一經設定不得變更。

第4條 〈不公開姓名〉

未經賣家同意,本公司不在競拍或目錄中公佈賣家姓名。

第5條 〈目錄的刊登費等〉

1. 賣家須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目錄刊登費。

2. 本公司可無償對送拍作品進行攝影、複製,賣家須同意讓本公司對送拍作品進行攝影、複製。

3. 本公司可無償使用(在目錄、宣傳廣告中刊登等)賣家提供的圖片、複製品(包括本公司攝影、複製的)。

4. 前款規定的本公司權利在送拍作品的銷售委託撤回、解除等時,在該時間點以後亦有效存續。此情形下,本公司不對目錄、宣傳廣告等進行修訂。

第6條 〈送拍作品的交付〉

1. 賣家須至遲於銷售委託契約成立之日在本公司將送拍作品交付本公司。向本公司交付所需費用由賣家承擔,本公司不對在本公司向本公司交付前的滅失、丟失、被盜、損毀、汙損承擔任何責任。已作為銷售委託申請人因鑒定或其他目的已向本公司交付了送拍作品,銷售委託契約成立的,視為銷售委託契約成立時為銷售委託向本公司進行的交付。

2. 送拍作品的買賣契約成立時,本公司應直接向買受人交付送拍作品。

3. 本公司保管送拍作品過程中,送拍作品因非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發生滅失、丟失、被盜、損毀、汙損的,本公司不對其滅失、丟失、被盜、損毀、汙損承擔責任,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由賣家承擔責任。

第7條 〈賣家費用〉

賣家須向本公司支付下列費用(以下簡稱“賣家費用”):

(1)第5條第1款規定的目錄刊登費

(2)相當於本公司投保的自賣家交付本公司的時間點起至本公司向買受人或賣家交付送拍作品為止的期間的保險費的金額(保險由本公司投保)

第8條 〈銷售委託的撤回〉

1. 賣家希望撤回銷售委託(包括解除、取消銷售委託契約,下同)的,須書面通知本公司。但在銷售委託契約記載的契約簽訂之日的11日以後(該期限的開始之日為本公司的非工作日的(本公司的非工作日不定),為其次日(該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數日均為非工作日的,為該等連續的非工作日的最後的非工作日的次日)以後),銷售委託不得撤回。

2. 賣家撤回銷售委託的,賣家須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保留價的20%的金額作為違約金。

3. 賣家撤回銷售委託的,至賣家完成支付前款規定的違約金、賣家費用、對本公司的其他到期債務前,本公司不返還送拍作品。

4. 第10條第2款及同條第3款的規定類推適用於撤回銷售委託的情形,此情形下將“競拍(開標)之日”替換為“撤回銷售委託之日”。

第9條 〈支付購買價款〉

1. 通過競拍成立買賣契約的,除下款規定的情形外,本公司在競拍(開標)之日起35日以內(該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本公司的非工作日的(本公司的非工作日不定),為其次日(該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數日均為非工作日的,為該等連續的非工作日的最後的非工作日的次日)以內)向賣家支付從成交額中扣除相當於第2條規定的手續費及與此相關消費稅的金額、賣家費用、賣家對本公司的其他到期債務後的金額。

2. 買受人未在前款的期限內完成向本公司支付購買價款等時,本公司自從買受人實際收到全額支付的購買價款等之日起5日以內,向賣家支付前款規定的金額。

3. 買受人未在大入札會規則第10條規定的支付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該規則第9條規定的購買價款的,本公司通知賣家,協商該規則第15條規定的方針。

4. 買受人未在支付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購買價款的,或實際發生買受人的解約申請的糾紛的,無論前款協商的結果,本公司可完全根據自由裁量解除與買受人之間的買賣契約。此情形下,向賣家支付從向買受人收取的大入札會規則第15條規定的解除費或解約費中扣除賣家費用及第10條規定的買賣不成立時的手續費(包括對手續費徵收的消費稅)後的金額。但買受人實際未支付解除費、解約費的,本公司與賣家之間視為發生第10條規定的即使實施競拍買賣契約仍未成立的情形。

5. 本公司給予買受人延緩支付期限時,類推適用本條第2款。

6. 本約定中規定的本公司向賣家支付款項相關手續費,以銷售委託契約中未作其他規定為限,均由賣家承擔。

第10條 〈買賣不成立〉

1. 即使實施競拍,買賣契約仍未成立的,賣家須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保留價的3%的金額作為手續費,以及對手續費徵收的消費稅。

2. 前款情形下,賣家須在競拍(開標)之日(視為買賣不成立的,為該情形發生之日)起10日以內(該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本公司的非工作日的(本公司的非工作日不定),為其次日(該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數日均為非工作日的,為該等連續的非工作日的最後的非工作日的次日)以內),完成支付前款規定的全部手續費、消費稅、賣家費用、對本公司的其他到期債務後,取回送拍作品。此情形下類推適用第8條第3款。取回費用由賣家承擔,本公司不向賣家承擔交付時間點以後發生的滅失、丟失、被盜、損毀、汙損相關的任何責任。此情形下類推適用大入札會規則第11條第3款及同條第4款。(此情形下,“買受人”替換為“賣家”)

3. 前款期限屆滿後,賣家仍未取回送拍作品的,即使送拍作品滅失、丟失、被盜、損毀、汙損,本公司亦不承擔任何責任。賣家未在開票日起3個月以內取回送拍作品的,本公司可無視賣家意願單方面任意出售送拍作品。(即使設定保留價也不受其約束,可低於保留價出售。)此情形下,本公司向賣家支付從出售價款中扣除本條第1款規定的手續費、消費稅、賣家費用、賣家對本公司的其他到期債務後的餘額。

第11條 〈競拍的障礙〉

根據大入札會規則第14條,本公司解除買賣入札的,視為發生前條規定的即使實施競拍買賣契約仍未成立的情形,適用前條的規定。

第12條 〈真偽保證的情形〉

1. 本公司根據大入札會規則第16條返還購買價款的,賣家不得對本公司作出的應返還這一決定提出異議,須立即向本公司支付與本公司返還的金額相同的金額。

2. 本公司發出前款的支付要求後10日以內,賣家不履行前款的債務的,賣家還須向本公司支付自其次日起至完成支付為止,前款金額按年利率18%的比例計算的遲延損失賠償金。

3. 賣家自買賣成立之日起5年內承擔本條第1款規定的債務,賣家的繼承人有義務履行本條第1款規定的債務。

第13條 〈履行擔保的免責〉

本公司不向賣家承擔日本的商法第553條正文規定的履行擔保責任。

第14條 〈禁止轉讓債權等〉

銷售委託申請人及賣家不得轉讓本約定項下對本公司承擔的權利、地位,亦不得將其用於提供擔保。

第15條〈責任範圍〉

1. 本約定及大入札會規則中規定本公司不承擔責任的,無論因任何理由,本公司均不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2. 本公司對因天災地變、內亂、騷亂等、不測事態等非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產生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損失的義務。

3. 本公司對銷售委託申請人及賣家承擔送拍作品的保管義務,屬於前款規定以外的情形,因本公司的故意、過失導致送拍作品滅失、丟失、被盜、損毀、汙損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與銷售委託申請人及賣家之間的關係。但此情形下,本公司不承擔本條款規定之外的任何賠償損失的義務,不賠償因送拍作品滅失、丟失、被盜、損毀、汙損相關的轉售等產生的利益等可得利益的喪失及精神損失:

(1)送拍作品發生滅失、丟失、被盜或重大損毀、汙損的,本公司向賣家賠償相當於送拍作品的保留價的損失。(但扣除賣家對本公司承擔的債務)

(2)送拍作品發生非重大損毀、汙損的,事故發生在買賣成立時間點以後的,本公司向賣家賠償成交額,買賣不成立或事故發生在競拍前的,本公司向賣家賠償對應保留價的損毀、汙損導致損失所占比例部分的金額。(但扣除賣家對本公司承擔的債務)

(3)本條款項下的主張,銷售委託申請人及賣家對損毀、汙損承擔舉證責任。

(4)本條款項下本公司支付的賠償損失金額應在本公司與財產保險公司另行簽訂的財產保險契約項下收到的保險金範圍內。

4. 上述各項規定以外的情形,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損失的責任,即使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損失的範圍僅限於通常損失中的直接損失,對送拍作品的轉售等產生的可得利益的喪失、精神損失等間接損失均不賠償。送拍作品的滅失、丟失、損毀、汙損的賠償損失範圍僅限於前款第1項及第2項的範圍。

第16條 〈適用法律〉

本約定應適用日本法,依照日本法進行解釋,本約定中未定事項應以日本法的規定為准。

第17條 〈使用語言〉

本約定以日文製作,依照日文進行解釋。與本約定相關本公司提供的全部同意、通知、報告及其他檔以日文為正本,該檔的日文版與其參考譯文之間發生內容區別、矛盾等時,應以日文版為准。

第18條 〈管轄〉

本約定相關爭議全部以日本國的東京地方法院、京都地方法院、東京簡易法院或京都簡易法院為第一審的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第19條〈未定事項〉

本約定中未定事項依照日本國的法律規定執行,競拍相關方應誠實協商解決。